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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兰某某与毛某某执行裁定书

(2013)灞执字第01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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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兰某某。被执行人毛某某。申请执行人兰某某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灞民督字第00005号支付令,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毛某某给付下余案件款800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

终结本院(2013)灞民督字第00005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鸿年

书记员:寇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