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兰某某。被执行人毛某某。申请执行人兰某某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灞民督字第00005号支付令,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毛某某给付下余案件款800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
终结本院(2013)灞民督字第00005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鸿年
书记员:寇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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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兰某某。被执行人毛某某。申请执行人兰某某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灞民督字第00005号支付令,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毛某某给付下余案件款800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
终结本院(2013)灞民督字第00005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鸿年
书记员:寇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