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爱琴。被告赵振福。委托代理人黄金丹。被告金宏春。委托代理人陈大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琴诉被告赵振福、金宏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琴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爱琴撤回起诉。
审判员:骆斌
书记员:李梦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王爱琴。被告赵振福。委托代理人黄金丹。被告金宏春。委托代理人陈大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琴诉被告赵振福、金宏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琴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爱琴撤回起诉。
审判员:骆斌
书记员:李梦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