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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王爱琴与赵振福、金宏春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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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爱琴。被告赵振福。委托代理人黄金丹。被告金宏春。委托代理人陈大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琴诉被告赵振福、金宏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琴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爱琴撤回起诉。

审判员:骆斌

书记员:李梦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