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尤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聪,男,19x年x月x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户籍地:福建省尤溪县)。因本案于2013年5月19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尤溪县看守所。
尤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尤检公刑诉(2013)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聪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飞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聪(绰号:九某)经与吸毒人员黄某电话联系后,在尤溪县某镇某花园游戏机店内将一小包冰毒(主要成分甲基苯丙胺)交给帮黄某拿毒品的林世铭,并收取毒资人民币400元。2013年5月19日,被告人陈某聪在尤溪县城关小学路口的小吃店被抓获归案,尤溪县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陈某聪身上及其家中查获冰毒1.84克、红色药品(主要成分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0.37克,植物叶样品(主要成分大麻酚和大麻二酚)2.16克、吸毒工具2套、锡纸26条。2013年11月12日,被告人陈某聪家属代其退出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陈某聪的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福建省行政没收款收据、尤溪县公安局扣押清单、尿液检验笔录、尿液检验报告[尤公尿检(2013)第087号]等;证人黄某、林某铭的证言;鉴定意见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明公刑鉴(化)字(2013)102号];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聪明知冰毒(主要成分为甲基苯丙胺)是毒品,仍向他人贩卖1人次,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聪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9日起至2014年2月18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缴纳)。二、被告人陈某聪退出的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四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林自驹人民陪审员:陈沈雁人民陪审员:罗良趾
书记员:王晓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