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4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建省三明市看守所。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以闽元检公刑诉(2013)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或介绍他人购买,数额共计人民币14,096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当庭自愿认罪,同时考虑本案涉案车辆均已被公安机关追缴,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14年1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吴义忠
书记员:郑成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