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世军与王义学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烟牟执字第152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世军,男,195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王义学,男,196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在执行周世军与王义学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烟牟大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世东审判员:薛采东审判员:唐春明

书记员:牟永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