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晓红,自由职业者。被执行人山东久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初善波,经理。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的(2012)烟牟商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拔被执行人烟台久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83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06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毕志强
书记员:牟永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