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林店信用社,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负责人王玉妍,主任。被执行人宫兆法,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杨国俊,女,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祝明思,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9)烟牟商初字第4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宫兆法的银行存款7185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世东审判员:薛采东审判员:唐春明
书记员:牟永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