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法定代表人:佘黎平,理事长。被执行人孙元建。被执行人曲凡永。被执行人严书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1)烟牟商初字第8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2年6月27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曲凡永银行存款元至本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06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曲玉波
书记员:牟永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