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投资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通海路财政大楼。法定代表人杨世珠,经理。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镇北王家疃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镇北王家疃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1999)牟宁经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00年6月13日向北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镇北王家疃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二日内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镇北王家疃村民委员会在本村有房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镇北王家疃村民委员会在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镇北王家疃村所有的房产;二、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镇北王家疃村民委员会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镇北王家疃村民委员会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镇北王家疃村民委员会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世东审判员:薛采东审判员:唐春明
书记员:牟永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