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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广杰与唐巧玲、唐功才执行裁定书

(2011)烟牟执字第1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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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广杰。被执行人唐巧玲。被执行人唐功才。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烟牟民一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力人于2011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唐功才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唐功才所有的位于烟台市牟平区北关大街595号附98号的房屋(牟房产证字第号)一套及其附属设施。二、被执行人唐功才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唐功才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唐功才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世东审判员:曲玉波审判员:毕志强

书记员:牟永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