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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林店信用社与姜波、姜仁珍、任庆芝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烟牟执字第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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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林店信用社,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负责人王玉妍,主任。被执行人姜波,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姜仁珍,女,195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任庆芝,女,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9)烟牟商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姜波、姜仁珍、任庆芝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世东审判员:薛采东审判员:唐春明

书记员:牟永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