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佘黎平,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坚强,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李和田,男,194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孙正香,女,194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孙忠娟,女,194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李和生,男,194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贺成良,男,196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李淑平,女,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李和波,男,195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李和论,男,194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0)烟牟商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李坚强、李和田、孙正香、孙忠娟、李和生、贺成良、李淑平、李和波、李和论的银行存款9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世东审判员:薛采东审判员:唐春明
书记员:牟永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