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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观水信用社与姜召生、于光军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烟牟执字第1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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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观水信用社,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负责人李海荣,主任。被执行人姜召生,男,196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于光军,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9)烟牟商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姜召生、于光军的银行存款63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世东审判员:薛采东审判员:唐春明

书记员:牟永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