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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宫本刚与杨松、唐晋艳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烟牟执字第12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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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宫本刚,男,195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杨松,男,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唐晋艳,女,195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担保人烟台市杨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址烟台市牟平区高。法定代表人杨松,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1)烟牟民一初字第4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9月9日,依法委托烟台同泰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杨松、唐晋艳的房屋一处(牟房产证字第NO003838号、房主姓名:高学芝)。2012年10月26日,刘继航(身份证号码370631********)以28400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杨松、唐晋艳的房屋一处(牟房产证字第NO003838号、房主姓名:高学芝)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刘继航所有。该房屋的财产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刘继航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刘继航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世东审判员:唐春明审判员:薛采东

书记员:毕志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