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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与山东科特乐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烟牟执字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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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被执行人山东科特乐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龙口科亿达热电有限公司。

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科特乐股份有限公司、龙口科亿达热电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机械设备一宗(详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科特乐股份有限公司、龙口科亿达热电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7日签订的动产抵押清单20050003号)。二、被执行人山东科特乐股份有限公司、龙口科亿达热电有限公司负责看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山东科特乐股份有限公司、龙口科亿达热电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有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等处分行为,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世东

书记员:牟永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