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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洪成与张国福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烟牟执字第15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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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洪成,男,194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张国福,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在执行王洪成与张国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烟民四终字第11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世东审判员:薛采东审判员:唐春明

书记员:牟永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