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洪成,男,194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张国福,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在执行王洪成与张国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烟民四终字第11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世东审判员:薛采东审判员:唐春明
书记员:牟永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