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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吉国与邱同友损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烟牟执字第1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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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吉国。被执行人邱同友。

本院在执行王吉国申请执行邱同友损害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院认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1)烟牟民三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曲玉波

书记员:牟永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