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华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丛培强,董事长。被执行人威海市容银机械加工厂,住所地文登市。负责人刘淑华,经理。被执行人刘淑华,女,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文登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2)烟牟商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淑华与胡向军系夫妻关系,该债务系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威海市容银机械加工厂、刘淑华及刘淑华的配偶胡向军有财产一宗(详见财产清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威海市容银机械加工厂、刘淑华及刘淑华的配偶胡向军的财产一宗(详见财产清单)。二、被执行人威海市容银机械加工厂、刘淑华及刘淑华的配偶胡向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威海市容银机械加工厂、刘淑华及刘淑华的配偶胡向军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威海市容银机械加工厂、刘淑华及刘淑华的配偶胡向军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威海市容银机械加工厂、刘淑华及刘淑华的配偶胡向军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冻结)期限不动产为2年、动产为1年、银行存款为6个月(从送达之日起次日开始计算)。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加贝代理审判员:王杰范代理审判员:徐玉祝
书记员:王文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