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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柳琴与梁行树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烟牟执字第167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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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柳琴,女,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梁行树,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在执行柳琴与梁行树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烟牟民一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世东审判员:唐春明审判员:薛采东

书记员:毕志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