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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冯中华与冯中杰、孙美玲等执行裁定书

(2013)寒执恢字第1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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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

申请执行人冯中华。被执行人冯中杰。被执行人孙美玲。被执行人冯永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寒刑重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6日,依法委托山东恒昌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潍坊市寒亭区x村x超市向西房产(含院落)一处。2013年6月28日买受人冯志波以127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位于潍坊市寒亭区x村x超市向**产(含院落)一处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冯志波所有[该房产及院落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冯志波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冯志波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无江审判员:张剑平审判员:张京发

书记员:孙成林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