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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申请执行人解友朝与被执行人刘倍涛、康宏斌人身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2013)莲执恢裁字第00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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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解友朝,男。委托代理人高晓霞,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倍涛(又名刘信涛),男。被执行人康宏斌,男。委托代理人钱华,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解友朝与被执行人刘倍涛、康宏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2009)莲民二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解友朝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49105.25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申请人确认本案执行标的应为70753元,本院已经执行回全部案款并发还申请人,申请人解友朝于2013年6月26日出具收条确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09)莲民二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