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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申请执行人马琳与被执行人安子秀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莲执恢字第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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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琳,男,汉族。被执行人安子秀,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莲民三初字第3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2月20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安子秀至今未按自觉履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1款、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子秀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子秀在有关单位的收入(以协助通知书为准) 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子秀的财产(具体名称、数量、种类以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为准) 四、冻结被执行人安子秀在有关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股票等,包括股息或红利等利益(以协助通知书为准)。五、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安子秀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财产权属亦不得设定他项权利。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六、财产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限被执行人安子秀10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刘文皓人

书记员:闫佩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1款、《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2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