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于传海。被执行人潍坊鑫晟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新元路与顺通街路口以西路北。法定代表人孙兰华,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寒朱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相关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二、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相应债权(详见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剑平审判员:张京发审判员:王玉荣
书记员:赵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