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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杨金林与杨再林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04执恢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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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金林,男,1960年6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杨再林,男,1955年1月13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硚民三初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再林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再林的银行存款187721.54元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周取才

书记员:夏建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