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学德,男,194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张练钢,男,195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78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练钢3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张练148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志斌
书记员:朱道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