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卓勤,男,*岁,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号。被执行人李亚帝,男,*岁,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化民初字第2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00年5月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李亚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0年5月16日履行完毕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亚帝拒绝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0年9月14日中止执行本案。2012年12月24日因被执行人李亚帝完全具有偿还能力而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李卓勤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亚帝及其妻子李某娣共有的位于化州市***区*之一段*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7***号,共有证号:粤房共证字第027***号,粤房共证字第027***号,土地证号:茂许证化字(1994)0***]。查封后,因被执行人李亚帝仍拒不履行已生效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据对上述已查封的房地产进行评估(评估价:68.61万元)并再次责令被执行人李亚帝在2013年4月1日前履行还款义务,但至今仍拒绝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第24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李亚帝及其妻子李某娣共有的位于化州市***区*之一段*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7***号,共有证号:粤房共证字第027***号,粤房共证字第027***号,土土地证号:茂许证化字(1994)0***,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朱昭光
审判员:黄斌审判员:潘洪辉
书记员:黄杰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