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锡龙油墨厂。负责人杨建国。被执行人冯国生。
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冯国生于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柳绚
书记员:陈创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