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被执行人安华洲立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闽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涂丽梅。被执行人黄合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安华洲立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闽泰集团有限公司、黄合田其他民事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粤高法立民终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华洲立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闽泰集团有限公司、黄合田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28372000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许冬强
书记员:黄粤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