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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化州市永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延豪、吴燕丹、陈延平、吴红、陈延林、欧阳燕东、陈雄年、广州市新南华玻璃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3)茂化法执字第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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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化州市永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胜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延豪,男。被执行人吴燕丹,女。被执行人陈延平,男。被执行人吴红,女。被执行人陈延林,男。被执行人欧阳燕东,女。被执行人陈雄年,男,汉族。被执行人广州市新南华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延林,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茂化法民二初字第70号、71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三年一月三十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生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在二0一三年二月五日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陈延豪、陈延林、吴红的银行存款贰佰叁拾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鸿杰审判员李土权审判员陈承忠

书记员:庞香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