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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白文菊、马桂兰等与张效龙执行裁定书

(2013)寒执恢字第1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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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

申请执行人白文菊。申请执行人马桂兰。申请执行人王笑宇。被执行人张效龙。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的(2011)寒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22日,以(2011)寒民初字第67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张效龙的鲁G号轿车一辆。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张效龙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29146.79元,但被执行人张效龙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张效龙所有的鲁G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江岚审判员:张剑平审判员:张京发

书记员:孙海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