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住所地,长春市西安大路**。被执行人长春威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长春市深圳街** 法定代表人,曹斌,董事长。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市铁道北支行依据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宽民二初字第13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02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利息。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了此次执行程序。2012年5月22日本案恢复执行,并依法变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市铁道北支行在本案中的权利由其承受。
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02)宽民二初字第1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
审判长:常丽审判员:李洪岩代理审判员:聂超
书记员:刘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