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春方达建筑陶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管理人)。
本院认为:本院于2006年2月22日依法裁定宣告长春方达建筑陶瓷有限公司破产,并于2020年12月9日裁定认可《吉林省加气混凝土厂、长春欧吉达建筑陶瓷总厂、长春方达建筑陶瓷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依据该分配方案,其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等优先受偿、清偿的费用及职工债权的全部,破产清算组已同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协商,其缺口资金由长春市政府给予解决。之后顺序的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债权无财产予以清偿。长春方达建筑陶瓷有限公司现已具备了终结破产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方达建筑陶瓷有限公司破产程序。长春方达建筑陶瓷有限公司管理人继续做好后续工作。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周立新审判员:冯曲审判员:徐俊
书记员:宋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