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张希龙,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认为,申请人吉林佳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具备重整主体资格。申请人工商登记注册地、住所地均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现有证据显示,申请人已资不抵债,目前已无法正常经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关于重整法律条件的规定,具备破产重整条件。申请人申请重整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二、指定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担任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孙召银代理审判员:聂莹代理审判员:徐俊
书记员:于海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