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闫敬军,现住长春市。被执行人张玉廷,现住长春市。被执行人韩桂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宽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韩桂珍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韩桂珍银行账户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陆艳审判员杨春锋审判员刘建伟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书记员王晓冬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2)宽执恢字第52-4号申请执行人闫敬军,男,1960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被执行人张玉廷,男,195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被执行人韩桂珍,女,195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同上。
本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2011)宽执恢字第5-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韩桂珍银行账户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韩桂珍账户存款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陆艳审判员:刘建伟审判员:杨春锋
书记员:王晓冬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