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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申请执行人王荣有与被执行人党忠德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耀执恢字第00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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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荣有,男,1949年10月生,汉族,陕西省合阳县人,铜川矿务局下石节煤矿退休工人,住该矿大门外临时房。被执行人党忠德,男,1952年6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荣有与被执行人党忠德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耀法庙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荣有于200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党忠德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王荣有贷款本金6000元,利息4575.16元及索款费用220元,共计10795.16元。本案受理费250元,其他费用240元由被执行人党忠德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长期无音讯,申请执行人又长期上访,案件得不到执行。本院于2009年9月14日依职权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人王荣有于2013年6月20日申请恢复执行,为了化解矛盾,基于申请执行人的身体状况及经济条件,现从信访渠道给其救助5000元,其余执行款5795.16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件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00)耀法庙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彦锋审判员:王建文人民陪审员:刘健

书记员:党军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