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伟开,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桃江县三堂街镇天子仑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2年9月1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胡新开,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桃江县三堂街镇天子仑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2年10月1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3)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伟开、胡新开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刘智慧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丁再强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符潜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伟开、胡新开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伟开、胡新开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各自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胡伟开、胡新开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胡伟开、胡新开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伟开、胡新开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伟开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一年。被告人胡新开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六个月。(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刘智慧
书记员:丁再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