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宏,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4323251979********,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半稼洲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13年6月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3)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宏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当日受理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李芳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钱俐妍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艾梦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宏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为他人代购毒品并从中牟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邹宏犯贩卖毒品罪的指控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宏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代其贩卖毒品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邹宏的刑期自2013年6月4日起至2013年12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芳
书记员:钱俐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