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湖南省安乡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6月19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3年7月31日经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次日被安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乡县看守所。
安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安检刑诉(2013)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乡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肖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因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艳
代理书记员: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