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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郭茂超与郭茂应、陈必胜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3)鄂武穴诉执字第00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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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茂超,务农。被执行人:郭茂应,务农。被执行人:陈必胜,建筑承包商。被执行人:余正国,建筑承包商。申请执行人郭茂超依据已生效的(2008)武梅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2月29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立案执行。后于2011年3月1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3年5月30日恢复执行。

(2013)鄂武穴诉执字第00085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郭博林执行员陈彬执行员喻政胜

书记员:蒋明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