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茂超,务农。被执行人:郭茂应,务农。被执行人:陈必胜,建筑承包商。被执行人:余正国,建筑承包商。申请执行人郭茂超依据已生效的(2008)武梅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2月29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立案执行。后于2011年3月1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3年5月30日恢复执行。
(2013)鄂武穴诉执字第00085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郭博林执行员陈彬执行员喻政胜
书记员:蒋明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