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冯基正,男,1962年10月出生,汉族,武穴市林业局干部,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姜加法,男,1967年2月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冯基正依据已生效的(2003)武经二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姜加法已履行(2003)武经二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冯基正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鄂武穴诉执字第00030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郭博林执行员????陈彬执行员?????喻政胜
书记员:????蒋明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