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沈水生,男,1954年3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农民,住黄梅县。被执行人:饶华锋,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沈水生依据已生效的(2010)黄民一终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30日向黄梅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饶华锋支付赔偿款54880元。黄梅县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于2011年12月3日建议黄梅县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3年1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饶华锋已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鄂武穴诉执字第00011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彭建忠执行员毕万成执行员查志兵
书记员:陆大勇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