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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李如军与张在库执行裁定书

(2012)鄂武穴诉执字第00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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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如军,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张在库,男,196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李如军依据已生效的(2010)武民初字第81号支付令,于2010年3月5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立案执行。后于2010年9月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12年10月11日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在库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如军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鄂武穴诉执字第00129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郭博林执行员陈彬执行员喻政胜

书记员:蒋明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