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苏保和,男,195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委托代理人:蔡志军,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武穴市大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武穴市。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蕲春营销服务部。所在地:蕲春县泰安路**。负责人:洪光,男,经理。申请执行人苏保和依据已生效的(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11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0月30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保和的委托代理人蔡志军于2012年11月2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1171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郭博林执行员陈彬执行员喻政胜
书记员:蒋明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