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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一审 · 2012

吕容贵与武穴市钧茂棉花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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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吕容贵,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武穴市钧茂棉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刊江办事处团山村。组织机构代码751033671。法定代表人:陈义勇,男,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吕容贵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04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穴市钧茂棉花贸易有限公司自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430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蔡永宏执行员李至学执行员吕晓斌

书记员:王怀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