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亚红,女,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教师,武穴市人,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李开颖,女,199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学生,武穴市人,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宁艳珍,女,193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武穴市人,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武穴市长顺达公路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武穴办事处民主路**。机构代码:75340830。申请执行人周亚红、李开颖、宁艳珍依据已生效的(2011)武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偿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097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彭建忠执行员?毕万成执行员?查志兵
书记员:?陆大勇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