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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一审 · 2013

武穴市金山雕刻厂与武穴市黄梅戏剧团执行裁定书

(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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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武穴市金山雕刻厂。住所地:武穴市林业局门面。机构代码:L3556003-5。法定代表人:胡斌,男,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武穴市黄梅戏剧团。住所地:武穴市武穴办事处栖贤路。法定代表人:陈乐琼,男,该剧团团长。申请执行人武穴市金山雕刻厂依据已生效的(2011)武民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穴市黄梅戏剧团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付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145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彭建忠执行员?毕万成执行员?查志兵

书记员:?陆大勇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