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穴市金山雕刻厂。住所地:武穴市林业局门面。机构代码:L3556003-5。法定代表人:胡斌,男,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武穴市黄梅戏剧团。住所地:武穴市武穴办事处栖贤路。法定代表人:陈乐琼,男,该剧团团长。申请执行人武穴市金山雕刻厂依据已生效的(2011)武民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穴市黄梅戏剧团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付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145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彭建忠执行员?毕万成执行员?查志兵
书记员:?陆大勇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