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方某,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廖某,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方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0月17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3年5月14日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廖某自动履行了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方某领取案款后向本院出具书面结案证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078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蔡永宏执行员吕晓斌执行员李至学
书记员:史俊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