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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一审 · 2013

陶雪珍与梅国华执行裁定书

(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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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陶雪珍,女,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武穴市三医院职工,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梅国华,男,196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武穴市统计局干部,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陶雪珍依据已生效的(2009)武民一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梅国华已履行(2009)武民一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陶雪珍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323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郭博林执行员????陈彬执行员?????喻政胜

书记员:????蒋明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