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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一审 · 2013

裴伦理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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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裴伦理,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务工,河南省偃师市人,住河南省偃师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长堎镇长征路**。机构代码:85866773-8。代表人:陈险峰,男,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裴伦理依据已生效的(2012)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3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公司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付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140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彭建忠执行员?毕万成执行员?查志兵

书记员:?陆大勇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