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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一审 · 2013

南昌天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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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南昌天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机构代码:73390319-4。法定代表人:王卓文,男,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副**构代码:87114732-3。代表人:王汉有,男,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南昌天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11)武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付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099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彭建忠执行员毕万成执行员查志兵

书记员:陆大勇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